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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奔: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平等保护
发布时间:2024-02-27 10:51:00

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徐小奔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如下信息:

徐小奔.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平等保护[J].中国法学,2024(01):166-185.

内容提要: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已成为许多作品的常见创作方式,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就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AIGC 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理论前提

(一)AIGC 与人类作品具有相同制度评价的类型基础

(二)AIGC 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契合著作权法规范目的

三、AIGC 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践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

(二)有利于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

(三)有利于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AIGC市场价值

四、AIGC 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规范原理

(一)法律主体的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相分离

(二)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中形式主体法律推理功能的应用

(三)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分离: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的制度表达

五、AIGC 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机制

(一)以人机互动的法律关系整体作为 AIGC 独创性的来源

(二)通过法律推理实现著作权由 AI 向人类转移

六、余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