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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龙、刘泳: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研究——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
发布时间:2023-10-13 09:09:00

本期成果速递分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彭学龙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刘泳的文章《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研究——评<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本文原载于《知识产权》2023年第9期,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如下信息:

彭学龙,刘泳.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研究——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J].知识产权,2023(09):25-42.

内容提要:为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我国新一轮《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就适用范围、程序规范和审查条件作出全面规定。据此,针对他人恶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除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外,还可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构建强制移转制度既可有效遏制恶意注册、又能及时维护在先权利,并有助于我国参与和融入商标恶意注册国际治理体系。在适用范围上,应有效涵盖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有信义关系的当事人恶意注册和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益)的恶意注册;在审查条件上,现有规范设计合理,但需做适用顺位上的细化研究;在程序安排上,则宜更进一步,将强制移转制度引入注册审查阶段;在后续修法程序中,对相关条款设计可做相应优化和调整。

目录:

一、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范设计

(一)违反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恶意注册

(二)有信义关系的当事人的恶意注册

(三)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构建恶意注册商标强制转移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注册

(二)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我国融入商标恶意注册国际治理体系

三、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适用范围的应然设计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

(二)有信义关系当事人的恶意注册

(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权益的恶意注册

(四)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构建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具体安排

(一)审查事项: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是否损害其他主体利益

(二)程序设置: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应否独立和前置

(三)制度协调:构成绝对无效事由的恶意注册商标能否强制移转

五、修法建议

(一)《征求意见稿》第45条修改建议

(二)《征求意见稿》第46条修改建议

(三)《征求意见稿》第36条修改建议

(四)完善相关配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