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历史过程与时代使命。知识产权法的创新意义,表现在其本身的制度创新与所追求的知识创新两个方面。知识产权法产生、变革和发展的历史,即是科技、文化创新与法律制度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历史。知识产权法具有制度创新本质,但在当代社会其创新禀赋受制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影响和知识革命的时代挑战,存在着内在性的“制度风险”。理想的知识产权制度应是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也是自身不断创新的制度。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具有“政治企业家”的角色担当,作为创新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应在知识产权法的主体意识层面、制度设计层面以及社会运行层面作出理性反思和积极应对。在创新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从近代英国、现代美国到当代韩国,无一不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知识创新的法律典范,作为国家转型发展战略的制度文明。当下中国正步入世界强国之路,应注重制度建设、政策完善,以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制度创新本质 知识创新价值 创新驱动发展 知识产权战略
来源:《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肖苏